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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課程相關設施設備及運動輔具建置

12年國教階段與幼兒園 適應體育課程相關設置

註1: 上表內容為概括性描述,申請案之審核以「適應體育課程與學習之合理使用」為評量依據。

註2: 部分項目同時有課程設施設備及運動輔具之屬性,也可能偏重教材教具,或訓練設備 (非傳統形式的輔具)。

註3: 採購品項單價為新台幣1萬元以上之資本門經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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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施設備   

   運動輔具   

   申請對象   

    1.全國直轄市、縣(市)政府。
 2.教育部主管國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3.法務部主管少年矯正學校。   

    1.全國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教資源中心: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2.依特殊教育法第28條規定設立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特殊教育學校:地
方政府主管特教學校應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國立特教學校得由學校名義提申請。   

113

    113年度各級學校適應體育課程設施設備補助計畫(含計畫書格式)   

    113年度特教資源中心運動輔具建置補助計畫(含計畫書格式)   

 113年度各級學校適應體育課程設施設備補助計畫成果報告

 PDF  WORD

 113年度特教資源中心運動輔具建置補助計畫成果報告

  PDF  WORD

   114   

    114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應體育課程設施設備補助計畫(含計畫書格式)

 PDF  WORD   

    114年度特教資源中心運動輔具建置補助計畫(含計畫書格式)

 PDF  WORD   

   其他表件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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