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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近期 Q & A (2024.02.20更新)

1.「113年各級學校適應體育課程設施補助計畫」和「113年度特教資源中心運動輔具建置補助計畫」這兩個補助計畫有什麼不一樣?

答:主要是申請對象和補助經費之使用項目上的不同。「113年各級學校適應體育課程設施補助計畫」申請對象為“教育部主管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3年度特教資源中心運動輔具建置補助計畫」申請對象為“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特教資源中心”。

    前者為配合課程所需;後者除配合所轄學校之課程需求外,也支持相關的學習與活動需求使用,特別是「協助個體以減低其障礙或特殊需求所造成的運動參與限制;以及身心障礙學生參與課程或活動時,經合理調整後仍有需求者。」。

 

2.申請對象學校端包含私立學校或幼兒園嗎?

答:不包含私立學校,學校須符合為「全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此,在「全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屬之幼兒園是可以申請的,但須由該校來提出申請(例如:○○國小附屬幼兒園,須由○○國小來提出計畫申請)。

 

3.關於適應體育課程設施設備品項有哪些? 是否有提供參考? 像拳擊、撞球桌、攀岩牆是否符合呢?

答:依據申請單位適應體育課程規劃之所需,且符合資本門單價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之品項皆可列入經費表中申請,並將由專門委員開會審議。

    有關適應體育課程相關設置(描述與品項參考),詳見請至「國立體育大學適應體育學系>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課程相關設施設備及運動輔具建置」https://ape.ntsu.edu.tw/p/412-1021-3099.php?Lang=zh-tw

 

4.關於經費表核章問題,只要學校校長、會計核章就足夠嗎? 還是要縣市主計室核章才算?

答:各級學校提送給所屬上層負責該計畫單位的經費表須含申請單位、申請單位之主(會)計單位、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校長)核章。各縣市政府統整並完成單位內核章流程後,函送國立體育大學適應體育學系申請(皆須正本)。 (例如:新北市○○國小申請資料提送給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時需包含○○國小申請單位之主(會)計單位、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校長)核章;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收件後可進一步統整並具文會單位內的主(會)計單位、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核章,之後再發文函送國立體育大學適應體育學系。)

        若學校隸屬中央,為國立單位,則可逕將申請案國立體育大學適應體育學系

 

5.計畫申請要由縣市發文給國立體育大學適應體育學系? 還是由學校自行寄?

答:因縣市政府須自籌配合款項,且由於此計畫經費為競爭型,為均衡各縣市發展,每縣市提案最多3件,故需經各縣市內部先進行初步彙整後,再由縣市政府送件給國立體育大學適應體育學系。

        若學校隸屬中央,為國立單位,則可逕將申請案送件國立體育大學適應體育學系

 

6.特教資源中心的補助計畫是否需要去配合學校端補助計畫來做規劃申請呢?

答:補助計畫之目的為「妥善特教資源中心統籌規劃及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教育、教材及輔具等教學支援服務,並優化所屬學區內的學校適應體育發展環境,故鼓勵特教資源中心先盤點原有之運動輔具、瞭解所屬學區內各級學校所需之相關運動輔具」,故能配合學校端需求之補助計畫,以及具資源共享之效益極大化者,將優先獲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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